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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娄底市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征收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征收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的行为,促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强省战略实施纲要(2010-2015)〉的通知》(湘发[2010]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4号)以及第15次市长办公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娄底市城镇范围内有住房开发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建设单位均应缴纳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按城市住房开发投资的1%征收,计征方法为:住房建筑面积乘以上年度住房平均建设成本再乘以1%。上年度住房平均建设成本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为依据。
第四条  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时代征。
第五条  城市住房开发项目中提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应按刚性收费的要求,按时足额收取,缓征、减征、免征的,必须经市委常委会议批准。
第六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七条  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十月提出下年度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在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的公共文化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费专项用于下列项目:
(一)社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包括图书室、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党报党刊阅报栏、阅报厅等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
(二)社区城市雕塑和城市标识系统。
(三)社区市政公共配套设施及室内外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四)征收管理费。
(五)其他社区设施。
第九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住房开发投资项目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城市住房开发投资项目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的,除足额补交外,每月按应缴城市住房开发投资项目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的1%收取滞纳金(建议找出文件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严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市住房开发投资项目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间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娄发[2005]6号)第九条中:“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商要按0.3%的比例提供社区用房,或按提供办公用房的建安造价实行货币量化”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