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附件: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 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
主要内容说明 |
是否合格 |
人工游泳场所 |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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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壁及池底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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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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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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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2000㎡以下至少2个,2000㎡以上(含20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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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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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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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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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l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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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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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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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播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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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并有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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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250㎡以下(含250㎡)至少2个,以上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个救生观察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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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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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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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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嬉水池内的设施设备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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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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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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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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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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